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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一定可以避债吗?哪些钱可以不被强执?浅谈保险财产权益强制执行那些事(一)

高净值人士在享受财富带来的高品质生活和社会地位的同时,也要面对财富管理的风险。保险作为一种财富规划工具,通过对保单的架构进行合理的设计,除了为高净值人士提供保险保障之外,因其特殊的法律属性与特殊的产品结构,能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具有债务隔离的功能,因此,保险作为资产保全和债务隔离的金融和法律工具,在全世界都有着广泛的运用。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保险产品都可完全实现避债这一功能。一般来说,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保障型险种,例如终身寿险、重大疾病保险或其他以被保险人身体健康与疾病为投保内容的保险产品,因其具有很强人身属性,一旦法院强制执行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将会危害被保险人的生存权益,所以通常是不宜被强制执行的;而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的年金分红型保险中,虽然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但因其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投保人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的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可以依法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的此外,当债务人无法偿还或拒绝偿还债务时,也不是所有因购买的人身保险而形成的保险理赔金、保单现金价值、保单红利、投资账户价值等归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性权益都能用于清偿债务。

因此,本文将对人寿保单中最主要的两类财产性权益的强制执行规则进行讨论。


一、保险理赔金


保险理赔金,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合同约定情形产生时保险人给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金额。

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享有身故保险理赔金的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保险理赔金一般是专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由于其在法律性质上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人民法院不得作为投保人的责任财产而予以执行。特别是当该保险理赔金:

1

为被执行人后续的治疗或生存所必需

此处的保险理赔金通常包括健康险、年金险等到期支付的生存保险金和医疗费用、疾病赔付等非身故保险赔偿金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基于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均倾向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查封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而对该部分财产不予执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

2

为该债务人的遗产

根据现行《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理赔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废止,现《民法典》第六编)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理赔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由上述法条可以发现,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的身故保险理赔金属于该保单内指定的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的身故保险理赔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保险理赔金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继承时,才需在被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若该人寿保单提前指定了受益人,并且受益人晚于被保险人身故的,则该保单保险理赔金是能够规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从而达到避债的效果的。


下一篇系列文章君心将对人寿保单中另一重要的财产性权益——保单现金价值的强制执行规则进行讨论,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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